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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区落户暂行办法》实施 警方详解热点问题

2021-04-21| 发布者: 亿动网|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进一步调整我市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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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有关精神,进一步调整我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落户政策,市公安局研究制定《南京市关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落户政策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四区落户暂行办法》),该办法于4月19日正式实施。4月19日上午,市公安局相关人士就热点问题作出解答。

  符合这些落户条件可申请户口迁入

  市公安局相关人士表示,根据2020年底户籍人口数据计算,南京人口密度最大的行政区域是鼓楼区,达到1.74万人/平方公里,秦淮、玄武区紧随其后,人口密度分别为1.39万人/平方公里和0.62万人/平方公里。而南京人口密度排后四位的分别为高淳、六合、浦口、溧水,分别为571、525、486、423人/平方公里。总体来看,呈现出人口分布不均、资源供给不均衡的状态。

  符合以下落户条件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即持有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且江苏省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居住地址属于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的;正在我市缴纳且连续缴纳六个月(含)以上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在本省外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的,可在我市累计认可。

  如何理解《四区落户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累计认可”?

  该人士介绍,按照《四区落户暂行办法》申请落户,提交申请当月需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并且需达到连续缴纳六个月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本条件。

  简单来说,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当月,应在我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保,如之前五个月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省内其他地市缴纳的,可视同在我市缴纳,累积计算。“申请人在我市缴纳社保的,可在人社部门网站(网站地址:https://m.mynj.cn:11097/commlogin/,登录后在‘征缴与权益记录’—‘个人参保证明打印’中打印)、自助机或‘我的南京’APP上,打印《南京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曾在省内其他地市缴纳社保的,可至社保缴纳地人社部门或在当地社保APP上打印社保缴纳证明。”

  落户地点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再社区户原则

  如何确定落户地点?该人士答复,按照省、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要求,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再社区户原则办理落户。

  落户家庭户:申请人在我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租赁住房除外)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落户,同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本人在我市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我市有家庭户口且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租赁住房除外)的,可以在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处落户,同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

  落户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在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且所在单位已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在单位集体户落户,同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

  落户社区户:均不具备落户家庭户、集体户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的社区户落户,居住地址依据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记载信息确定。

  申请人在本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或申请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四区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 或单位设立集体户的,或在居住证所在地社区户落户的,向房屋所在地、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单位集体户所在地、居住证系统登记地址的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

  哪些情况可以办理家属随迁

  该人士表示,符合《四区落户暂行办法》申请条件,且在我市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其满足《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及《南京市公安局执行江苏公安机关深化人口服务管理“放管服”十项措施实施细则》规定的市外投靠迁入条件的,其配偶、未婚子女、退休父母,可同时办理随迁落户。

  记者了解到,申请人可登录“南京市公安局”官方网站——“公示公告”栏,下载、打印《入户申请书》。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部门、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文章来源:金陵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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