赚钱 湖南娄底,初一学生打架,几个同学抬着吴某从六楼扔下,抢救无效后死亡。学校称吴某为翻墙摔下死亡,家长询问目击者了解实情后,欲从学校跳楼被人拦下。据称,吴某是家中独子,父母离异,跟着父亲和祖父母生活。目前警方称吴某被人扔下楼为不实谣言。(来源极目新闻) 【法仪说法】 1、独生子,父母离异,从小跟着祖父母生活,这样的孩子确实是容易走上歧途。正常在学校里发生争执也是情理之中,但绝不至于达到被人抬着从六楼扔下的程度。目击者称是被人从六楼扔下来,警方却说这是谣言,事实的真相究竟如何,必须查清楚谁在说谎? 2、校园暴力不断发生,每次总是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但是关注过后似乎没有更好的解决途径。每次事故发生后,对责任的追究往往会“以闹求赔偿”。该是谁的责任,法律并非是没有规定。 《民法典》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吴某上初一,按照正常的年龄应该是13岁左右,在民法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不能直接适用上面的规则。也就是说,无论吴某是别人扔下致死还是其他原因导致的死亡,学校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如果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就需要承担责任。 因此,学校需要证明的是自己在这起悲剧中有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比如六楼围栏高度如何、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如何、是否会有经常性的监管等,如果事后查明,学校已经尽可能防止学生出现意外,真得是学生校园暴力导致的死亡,学校原则上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 3、本案中,虽然警方通报非扔下楼,但如果真的是被扔下楼摔死,就需要这些学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那么承担责任的就是校园暴力的那些学生,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导致他人受伤的,由该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除此之外,这些学生还涉嫌故意杀人罪,十三四岁的初中生,不可能不清楚把人从六楼扔下去的后果,明知可能造成吴某摔死的结果,仍然将其扔下,导致吴某真的摔死,就构成故意杀人罪。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杀人他人的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经最高检复核后可以判死刑。但是本案中,似乎是达不到特别残忍的手段。 无论最后的结果如何,最可怜的还是吴某一家人。 欢迎关注@王法仪,一起从热点事件中感受法律。 #曝初中生被同学从六楼扔下身亡# #娄底头条##娄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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