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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操作!男子欠好友300万说没钱还,转头就以100元价格把房“卖给”父亲……

2021-05-05| 发布者: 亿动网| 查看: 135| 评论: 1|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借钱时是朋友还钱时是敌人男子欠好友300万以没钱为借口迟迟不还一个操作让借钱的好友彻底心凉案情回顾案情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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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钱时是朋友

  还钱时是敌人

  男子欠好友300万

  以没钱为借口迟迟不还

  一个操作

  让借钱的好友彻底心凉

  

  案情回顾

  案情回顾

  刘源与魏鹏关系紧密,是高中同学关系,也是多年好友。大学毕业以后二人一起在北京开公司,魏鹏在公司担任总经理,刘源是该公司股东,后基于情感关系,还被指派为河南分公司负责人。

  2012年2月至2013年11月,魏鹏向好友刘源先后借款290万元,借款期限到期,当好友催要未果后将魏鹏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年法院判决魏鹏向刘源偿还本金290万元及利息。

  2014年4月2日,北京某公司从刘源处借款50万元,约定利息2%,魏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期限到后,刘源又一次向魏鹏催要未果后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魏鹏偿还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刘源依据生效的判决申请执行,但没查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但是

  查到了魏鹏名下一处

  坐落于许昌的155平方米的房产

  

  刘源代理律师表示,当刘源前往许昌了解到,魏鹏竟将涉案房屋于2019年6月以100元价格转让给第三人魏鹏父亲。

  

  刘源代理律师表示,房屋所有权虽然一直登记在魏鹏名下,但是第三人魏鹏父亲对魏、刘二人债务关系一直是明知的,期间多次联系刘源沟通还款事宜,希望不要走诉讼程序。

  然而之后又配合魏鹏将房产转移至自己个人名下,双方之间属于虚假的房屋买卖,其目的在于转移财产、规避债务。该行为侵犯了自己作为债权人的权益,故将魏鹏及其父亲告到北京丰台法院,申请撤销该房屋的转让行为。

  第三人魏鹏父亲称涉案房屋是其出资购买,但并未提供其出资购买的交易凭证。即便第三人是出资人,但基于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由第三人出资将房屋所有权放在魏鹏名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赠与。

  刘源对魏鹏享有的债权成立时间是在2019年6月被告转移房产所有权之前,刘源的债权一直没有清偿,债务人与第三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不合理价格转让房产,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

  魏鹏和其父亲代理律师则指出,2019年6月份,魏鹏回许昌办理房产转移的相关事宜,刘源负责接送,他应是知晓该房屋的实际情况,办理过户的所有手续时间。所以刘源的撤销权超过一年期限,不应再提起法律诉讼。

  

  网友们议论纷纷,对这种欠债不还的“老赖”行为嗤之以鼻:

  

  也有网友表示:这房子是欠债人父母出资的,有记录就行......

  

  

  本期《说法》邀请了广州律师辩论队的张雨佳律师为我们分析此案例:

  

  女主持:100块把房子卖给你爸?你过家家啊?你欠我340万,那套房就是我的!你们现在父子勾结规避债务!我要告你!

  男主持:别乱说啊,我卖房给我爸,开价低点怎么了?再说了,那房当年本来就是我爸出资,他要回合理合法!

  律师:

  将房子以100块钱的价格卖给老爸,显然属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一旦得到法院的认可,房屋买卖的行为自始无效。

  当然,行使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另外,不管债权人是否知情,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法律延伸

  要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二)债务人行使了危害债权的行为使其财产减少;(三)债务人行使该危害行为后导致剩余财产不能清偿债务;(四)若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行为,需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知止常足,终身不辱。

  人心难满,欲壑难填。

  相信当初借钱是看在双方多年深厚的情谊才出借的一笔数目不小的钱,而当事人为了规避债务选择背信弃义的侥幸之举,实属令人寒心。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对于欠钱不还的“老赖”,还需出台更严厉的惩治制度。

  案例及素材来源:北青热点

  

  《说法》栏目由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普法办、广州市律师协会、广州市广播电视台法治频道联合推出。近日推出“民法典”系列特别专题,各位网友如有相关的法律问题需咨询,点击“广州司法问律师”24小时在线法律咨询。

  《说法》民法典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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